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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爵民宿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
尊爵民宿 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
壹、为防治性骚扰及保护被害人之权益,依性骚扰防治法第7条第1项、第2
项规定,特订定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
贰、本要点适用本单位所属员工或受服务人员应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行
为,但性骚扰行为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或性别平等教育法处理者,不适用本要点。
参、本要点所称性侵害,系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定之犯罪。
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肆、本单位应防治性骚扰行为之发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营业环境,消除工作或营业环境内源自於性或性别的敌意因素,以保护员工或受服务人员不受性骚扰之威胁。
伍、本单位应每年定期举办或鼓励人员参与性骚扰防治相关教育训练,并於员工在职训练中,规划性骚扰防治相关课程,并予以参加者公假及经费补助。
陆、本单位於知悉有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且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护被害人之权益及隐私。
二、对所属场域空间安全之维护或改善。
三、对行为人之惩处。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柒、本单位为受理性骚扰申诉及调查案件,设置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置委员三至五人,其女性委员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设一人为主任委员,并为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因故无法主持会议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之,并视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调查委员。本委员会之调查,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具相关学识经验丰富者协助。
捌、性骚扰之申诉,应以书面或言词提出。其以言词为之者,受理之人员或单位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其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之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服务或就学之单位及职称、住所或居所、联络电话。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职业、住所或居所、联络电话。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职业、住所或居所、联络电话,并检附委任书。
四、申诉之事实内容及相关证据。
五、申诉之年月日。
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不合前项规定,而其情形可补正者,应通知申诉人於14日内补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22条及民法第1089条规定,未成年者之性骚扰申诉,应由其父母共同提出。
玖、性骚扰之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不予受理:
一、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未於前条第3项所定期限内补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调查完毕,并将调查结果函复当事人者。
本单位不受理性骚扰申诉时,应於申诉或移送到达20日内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应副知金门县政府社会处。
拾、性骚扰事件之申诉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於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
性骚扰事件申诉之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申请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二)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调查有偏颇之虞者。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为之,并应为适当之释明;被申请回避之调查人员,对於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被申请回避之调查人员在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就该申请事件为准驳前,应停止调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应为必要处置。
调查人员有第一项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当事人申请回避者,应由该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命其回避。
拾壹、性骚扰申诉事件应自接获申诉或移送申诉案件到达7日内开始调查,并於2个月内调查完成,必要时得延长1个月。
拾贰、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作成决议前,得由申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书面撤回其申诉;申诉经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为申诉。
拾参、本单位处理性骚扰申诉事件之所有人员,对於当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
违反者,主任委员应终止其参与,并得视其情节依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及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其选、聘任。
拾肆、性骚扰申诉调查委员会应有委员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并应有半数以上出席委员之同意始得作成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於召集人。
拾伍、本单位调查性骚扰事件时,应依照下列调查原则为之:
一、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以不公开之方式为之,并保护当事人之隐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应秉持客观、公正、专业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之机会。
三、被害人之陈述明确,已无询问必要者,应避免重复询问。
四、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相关学识经验者协助。
五、性骚扰事件之当事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时,应避免其对质。
六、调查人员因调查之必要,得於不违反保密义务范围内另作成书面资料,交由当事人阅览或告以要旨。
七、处理性骚扰事件之所有人员,对於当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份之资料,除有调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
八、性骚扰事件调查过程中,得视当事人之身心状况,主动转介或提供心理辅导及法律协助。
九、对於在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侦察或审理程序中,为申诉、告诉、告发、提起诉讼、作证、提供协助或其他参与行为之人,不得为不当之差别待遇。
拾陆、本单位就性骚扰事件调查及处理结果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金门县政府社会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内容应包括调查结果(性骚扰成立或不成立)及理由、再申诉之期限为调查通知到达次日起30日内,及再申诉机关为金门县政府社会处。
书面通知金门县政府社会处内容应包括申诉书、访谈纪录、相关会议纪录、相关证物、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纪录、通知当事人调查结果函及送达证书或双挂号单。
拾柒、性骚扰行为经调查属实,本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对加害人为适当之惩处,
如申诫、记过、调职、降职、减薪…等,并予以追踪、考核及监督,避免度性骚扰或报复情事发生。
拾捌、本单位之员工、负责人,利用执行职务之便,对他人为性骚扰,被害人若依性骚扰防治法第9条第2项后段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员工、负责人对被害人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时,应提供适当之协助。
拾玖、本要点对於在接受服务之人员间发生之性骚扰事件,亦适用之。本单位虽非加害人所属单位,於接获性骚扰申诉时,仍应采取适当之紧急处理,并应於7日内将申诉书及相关资料移送金门县政府社会处。
贰拾、本要点受理性骚扰申诉之管道如下:
申诉电话: 0932757933
申诉传真: 082336362
申诉意见信箱(e-mail): 082332477@allen319.url.tw
专责处理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吕志龙
本单位受理性骚扰申诉后,将指定专责处理人员协调处理。
贰拾壹、本要点经核定公布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贰贰拾贰、本民宿禁止性骚扰及性侵害公开揭示:
https://www.allen319.url.tw/hot_421138.html
尊爵民宿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处理要点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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